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