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6號債權人 張紀素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
符印文之聲請狀(查狀載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大昌輪胎行,係獨資之組織型態,故聲請人應為張紀素寬即大昌輪胎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