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6號債權人 張春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振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為依據票
據關係併請補正各張票據之退票理由單並確認利息計算方式為何?)㈡請釋明利息起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