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5號債權人 陳世水 即三滄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朝欽 慈善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何?並補正其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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