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五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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