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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