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莉
  梅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25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91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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