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陳建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洪世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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