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相 對 人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亦準用於聲請
調解程序。
二、查聲請人請求被告給付之退佣保證金,係其所提報價單上之
備註事項,起訴狀附合作協議書內提到車機訂售之第2條、
第5條所約定之買賣對象亦均未包括乙方馳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內,即無從適用合作協議書第13條關於合意管轄之約
定;而相對人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設在台中縣○○鎮○○
里○○○街○○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頁可稽,前述報價
單復未記載履行地在台北縣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規定,即應由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所屬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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