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 楊羽庭 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師賢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