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唐正具保人林定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112年度執字第960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定宏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定宏因受刑人陳唐正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5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59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6月22日確定,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據書1份、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份、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