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涂佩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雨清伍寅生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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