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式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碧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宇傑法官莊佩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