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216號原告 鄭孟廷 原名: 鄭碧 .訴訟代理人 呂秋榬 律師
謝良駿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被告 張秉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認領子女之訴,子女即原告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7樓之3,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