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秦綺梅
汪雨蓁 許莉菀 黃馨嬅 黃恩慈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 律師被告 楊惠伶 上列被告楊惠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姵君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