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38號抗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張明瑞
張 徐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駁回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0元,抗告人即原告業已如數繳納完畢,是本院於99年10月29日另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訴訟,即有不妥,爰聲明求為原裁定廢棄。
三、經核抗告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抗告人確實已於99年9月27日、99年10月7日先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310元到院,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為證。是抗告人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