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527號聲請人 蒲盛松 相對人 林美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程序費用事件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票裁定事件屬於有相對人之非訟事件,則揆諸上開規定,其程序費用之負擔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有公示送達登報費1,80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