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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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騰淼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100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98年度上易訴字第248號」,應更正為「100年度易緝字第5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若有明顯誤繕、誤載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之確定判決案號欄中所載「98年度上易訴字第248號」,應屬誤載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100年度易緝字第54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