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蕭志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羅文田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8858號),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03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聲請人即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即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