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0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黎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
午十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
1項之範圍內為之,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
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8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
(下同)12360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9.2%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10月28日具狀擴張
請求金額為121360元及自9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9.2%計算之利息,是查,原告之請求既已因擴張致訴訟全部
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本院認以小額訴
訟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審理,並依法指定辯論期日。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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