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
原   告  黃正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二、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鋒 業已死亡(
  該公司並未解散而進行清算),本院曾於103年9月15日調
  解程序期日未定期限命原告查報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惟原告僅於日前提出汎美
  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仍僅記載董事
  長為黃坤鋒),迄未查報,茲限原告應於上述裁定期間內查
  報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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