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
原 告 黃正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二、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鋒 業已死亡(
該公司並未解散而進行清算),本院曾於103年9月15日調
解程序期日未定期限命原告查報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惟原告僅於日前提出汎美
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仍僅記載董事
長為黃坤鋒),迄未查報,茲限原告應於上述裁定期間內查
報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