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89號原告 鄭霖湘 法定代理人 鄭國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未成年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屬無訴訟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經查,本件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起訴時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證,是原告不具訴訟能力,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原告下方載列法定代理人(父鄭國堅)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於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