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志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被告怡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甘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99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