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 譚瑾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5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