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枝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86,3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57.26㎡×公告現值5,000元/㎡=2,78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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