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司徒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523、6551、7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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