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 張晉偉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留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06年4月5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翠琪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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