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丙○○與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左右,持板手毀壞原告住所大門,入內竊取原告所有之NEC牌手提式電腦一台及NOKIA由行動電話一支,經警方調查被告已將電腦、行動電話賣出,使得原告無法將贓物領回,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失,而手提電腦市價約五萬元、行動電話市價約一萬元,故請求被告賠償六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