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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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及 王正參 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MILDSEVEN」、「長壽」及圖等商標,分別係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香煙等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註冊號數及延展專用期限如附表一所示),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詎渠 等共同基於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及販賣該等仿冒香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5月間某日起,由被告甲○○提供假冒之「MILDSEVEN」、「長壽白軟包菸」、「長壽黃硬盒菸」、「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等香菸及擅自使用上述註冊商標之包裝紙,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代價,向乙○○承租位於臺北縣林口鄉太平村太平嶺5鄰30之2號處之貨櫃以堆置該等仿冒商品,並委其負責現場貨物包裝、管理及出貨事宜;另透過乙○○以每月2萬元雇用王正參負責包裝仿冒香菸及送貨。 渠等 即擅自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商標於上述仿冒香菸之包裝紙上,並由被告甲○○指示乙○○販售仿冒香菸之交易地點及數量,復由乙○○轉告王正參,由其駕駛自小貨車送交仿冒香菸至買主處,買受者另與被告甲○○結算貨款。嗣於93年12月21日12時1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查獲,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等物,因認被告甲○○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擅自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該等仿冒商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要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及同法第82條之罪,係以共同被告乙○○、王正參之指訴及臺北縣政府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現場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並不認識乙○○、王正參二人,且伊自92年起就前往廈門,直至95年3月才返回臺灣,又從未去過林口,並未從事公訴意旨所指之製造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證據能力:前開公訴人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本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證人乙○○固於警詢、偵查中指稱:被告甲○○係於93年
6月份向伊承租貨櫃場使用,本件查獲之贓證物均係被告所有,伊僅係幫忙被告運送仿冒香菸,並委由伊出面僱用運送司機王正參,平時係由被告主動打電話指示出貨物品、數量、交貨地點後,伊再撥打電話指示王正參運送,最後由被告自行向買方收取貨款云云(見94年度偵字第415號偵查卷第9至11、33至34頁,下稱偵㈠卷),然被告自92年4月10日即出境離開臺灣,經由香港於翌日抵達大陸地區後,迄於95年3月4日始搭機離開大陸地區,再於翌日返抵臺灣之情,有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覆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各1紙(見本院卷第22、24、25頁),且被告於92年4月10日起至95年3月4日止期間,均在大陸地區,僅於93年7月7日、93年10月5日、94年1月4日、94年9月22日當日分別至澳門申請許可展延停留大陸地區之期限,並未離開大陸地區等情,有被告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12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0至61頁),是以被告於乙○○所指訴之期間(即93年6月起至同年12月止),人均在大陸地區,顯難親自向乙○○承租貨櫃、自行在臺灣尋覓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之買家及收取貨款等事宜,則被告辯稱當時人在大陸,並未與乙○○、王正參二人共同從事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等語,應非虛詞。從而,共犯乙○○前開指訴,核與事實不符,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補強佐證,難信屬實,自無從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再依證人王正參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乙○○」男子主動找我的,都是他打電話給我,我負責替他送貨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8772號偵查卷第8頁,下稱偵㈡卷),於偵查中復證稱:(扣案物是)乙○○的。...(買方)一般都是在估價單上簽名表示收到,我再將簽名的估價單交給乙○○。...乙○○在現場指揮我如何送貨等語(見偵㈡卷第94、95頁),可知負責運送仿冒商標商品之司機王正參並不認識被告,而係由乙○○所僱用,依乙○○之指示運送仿冒商標商品甚明,是依證人王正參之證述顯不足以證明被告與乙○○、王正參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又員警於臺北縣林口鄉太平村太平嶺5鄰30之2號所查獲之物品,並有現場查獲照片44張及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3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5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1紙暨異動內容表2紙、商標(標章)圖形查詢2紙、認證信2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4年1月14日臺菸酒菸字第0940001190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1月6日JTZ0000000000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然此僅足以證明有人利用該處進行包裝並存放仿冒商標商品,且該地點係由乙○○所承租使用之情,亦經證人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㈠卷第7頁),再依在該查獲之貨櫃現場負責管理之 蔡世譜 、 黃峰炯 、謝德能等三人於警詢時亦均證稱:僱用渠等之老闆是乙○○等語(見偵㈡卷第11頁反、14頁反、17、19頁),足見被告從未出入放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貨櫃現場,尚難遽認被告與上開扣案有關仿冒商標之物品有何關連,自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當時不在國內,並無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等語,尚值採信,本院自難僅以共犯乙○○有瑕疵之指訴遽認被告與乙○○、王正參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號數│延展專用期限│├──┼──────┼──────┼────────────┼──────┤│1.│LONGLIFE│臺灣菸酒股份│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民國101年10││││有限公司│、正商標號數194784│月31日│├──┼──────┼──────┼────────────┼──────┤│2.│GENTLE│同上│聯合商標註開號數0000000│101年4月15日│││││、正商標號數996021││├──┼──────┼──────┼────────────┼──────┤│3.│長壽GENTLE│同上│聯合商標註開號數0000000│101年4月15日│││││、正商標號數996021││├──┼──────┼──────┼────────────┼──────┤│4.│長壽│同上│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101年10月31│││││、正商標194784│日│├──┼──────┼──────┼────────────┼──────┤│5.│MILDSEVEN│日商、日本香│聯合商標註冊號數675731、│95年6月30日││││煙產業股份有│正商標號數329982│││││限公司│││├──┼──────┼──────┼────────────┼──────┤│6.│MILDSEVEN7│同上│註冊號數329982│同上│└──┴──────┴──────┴────────────┴──────┘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及備註│├──┼───────────────────┼─────────────┤│1.│仿冒七星牌MILDSEVEN(CHARCOALFILTER│59,000包,經鑑定係仿冒香菸│││)香煙││├──┼───────────────────┼─────────────┤│2.│七星牌MILDSEVENLIGHTS香煙│36,48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3.│七星牌SEVENSTARS(CUSTOMLIGHT、黑色)│13,98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4.│峰牌香煙│5,33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5.│卡斯特(CASTER)│46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6.│ 大衛杜夫 牌DAVIDOFFLIGHT(白色)香煙│10,750包。│├──┼───────────────────┼─────────────┤│7.│大衛杜夫牌DAVIDOFFCLASSIC(黑色)香煙│22,90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8.│大衛杜夫牌DAVIDOFFSUPREME(紅色)香煙│1,00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9.│仿冒長壽黃色硬盒香煙│304,500包,係仿冒香菸│├──┼───────────────────┼─────────────┤│10.│仿冒長壽白色軟包淡煙│107,790包,係仿冒香菸│├──┼───────────────────┼─────────────┤│11.│仿冒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7GENTLE│38,000包,係仿冒香菸│├──┼───────────────────┼─────────────┤│12.│都彭DUPONT香菸│17,030包,經鑑定係未稅真品│├──┼───────────────────┼─────────────┤│13.│包裝機│1台│├──┼───────────────────┼─────────────┤│14.│包裝條│1綑│├──┼───────────────────┼─────────────┤│15.│仿冒長壽白軟包空紙箱│1批│├──┼───────────────────┼─────────────┤│16.│仿冒七星空紙箱│1批│├──┼───────────────────┼─────────────┤│17.│熱溶器│4支│├──┼───────────────────┼─────────────┤│18.│熱溶膠條│1箱│├──┼───────────────────┼─────────────┤│19.│客戶聯絡電話│1本│├──┼───────────────────┼─────────────┤│20.│估價單│3張│├──┼───────────────────┼─────────────┤│21.│空白估價單│1本│├──┼───────────────────┼─────────────┤│22.│仿香菸號碼章│6枚│├──┼───────────────────┼─────────────┤│23.│珍珠公主XO白蘭地、法國雙鷹EXTRAX.O.白│828瓶、1,116瓶,經鑑定分│││蘭地│別係未開瓶之進口酒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