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五六號
原 告 恆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 盈 顯
被 告 秋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秋 雄
訴訟代理人 李 俊 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 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張 文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