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黃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