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鄭翠娟 上列聲請人因 蔡羅柳 與 蔡火枝 間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為蔡火枝選任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77號裁定選任為該案相對人蔡火枝之程序監理人,為此,請求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監宣字第177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後,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收費金額、聲請人蔡羅柳之意見,認聲請人報酬定為5,000元,尚屬合理,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監護人蔡羅柳應於5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