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曾挺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佳榮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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