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4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鈺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