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原告捷勝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0、33頁),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亦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有民事聲請狀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23頁)。原告經本院曉諭後,並未提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證。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