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歐榕儀 被告 于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交易字第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于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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