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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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告 王清輝 被告 王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90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18頁),原告雖曾於105年8月23日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31日以105年度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抗字第21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規定繳納上開裁判費,本院並於105年11月30日以南院 崑民川 105年度補字第590號函請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7,632元,該函文已於105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1頁至第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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