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19號上訴人國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