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 梁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顏莉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