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施淑鳳 代理人 羅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2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2月27日(週六)為例假日,而110年3月1日(週一)為228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故順延至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
案號:110年度除字第339號發行公司: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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