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3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春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9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上開兩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名、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復斟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僅因代步之用,任意竊取他人機車,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應予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已發還被害人 卓士傑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本案所竊取之機車,業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054號被告陳春輝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春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上開兩案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7月6日9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前,見卓士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龍頭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加以竊取,得手後將該車牽至同區保安街2段64號對面停放,再向不知情之鎖匠 賴明宏 謊稱該車為其所有,委請賴明宏解鎖並配製鑰匙。嗣因賴明宏陪同陳春輝返家收取款項時,經鄰居告知陳春輝並未擁有機車,賴明宏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當場扣得上開機車(已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春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卓士傑、賴明宏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檢察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