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聲明。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有本院98年度易第101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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