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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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覃譜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覃譜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該刑法第53條及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7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5及8部分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6、7所示之罪則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41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附表編號6至7各已定應執行刑及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之總和。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5年7月12日為警採│105年7月22日為警採│105年8月5日為警採││犯罪日期│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之│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之│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某時│某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機關│105年度毒偵字第1950│105年度毒偵字第1950│105年度毒偵字第1950││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734號│106年度執字第2734號│106年度執字第2734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5年9月8日為警採│105年9月20日為警採│105年12月9日為警採││犯罪日期│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之│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之│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某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機關│105年度毒偵字第1950│105年度毒偵字第1950│106年度毒偵字第240││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107年2月5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81││││案號│號│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判決││││47號││├────┼──────────┼──────────┼──────────┤││判決│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107年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734號│106年度執字第2734號│107年度執字第1368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6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0日為警採│106年2月8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尿時起回溯4日內某時││││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機關│106年度毒偵字第240│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141│││事實審││47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8月13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141│││判決││47號│號│││├────┼──────────┼──────────┼──────────┤││判決│107年2月5日│107年9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68號│107年度執字第5453號││││││││├──────────┤││││編號6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