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陳信凱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謝雨真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