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五號
原告輝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洪錫鵬 律師被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大○○○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 律師
馮明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