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素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WenLuWang」署押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素惠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WenLuWang」署押1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各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案卷屬實。又附表所示「WenLuWang」署押1枚係被告偽造等情,亦據其供明在卷(見偵140卷第8頁至第9頁、調院偵794卷第23頁),可認屬偽造之署押,是依上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則聲請人就此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附表:
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卷證出處玉山銀行刷卡簽單(商家:家樂福桂林店,日期:111年11月10日,序號:000000000000號)「WenLuWang」署名1枚偵140卷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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