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債務人 黃怡靜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 陳明 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除父母外,尚有何人?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工作內容(或就學情形)、每月收入情形各如何?又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如房租、水、電、瓦斯、電話費等)?
2.陳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101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3.陳明債務人每月勞保、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繳納證明。(如公司出具之薪津明細已有代扣紀錄,則毋須再提)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是否退保勞保保險?何時退保?為何須繳納國民年金費?
8.說明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若干(含衣、食、住、行、育、樂、稅捐、勞、健保費、手機電信費、網路費、醫療費等)?因債務人所列「基本生活費」中只含膳食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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