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李廷維 即鑫曄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金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2,5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萬2,5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被告於111年2月18日收受系爭支付命令,並於同年月24日具狀聲明異議,則依前揭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110年8月1日就雙方議定之人力供給方案簽立勞務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派遣人力,負責辦理被告承攬之理檢貨作業勞務,進行貨件之整理、分區、堆疊、裝卸作業及其他被告指定之理檢貨工作,而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之約定,原告應於結帳月份之次月5日前提供帳單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應於次月25日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詎料關於111年8月份應收款項新臺幣(下同)64萬2,594元(下稱應收款項),經原告依約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5張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已依其內部規定簽核完成款項確認,並以該發票申報稅捐後,至今仍未將款項給付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2,5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准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1年7月間,經被告公司員工檢舉時任被告公司之處長 簡詩耕 有異,始發現被告租用之長興倉等倉庫有理貨費用異常增加之情形,被告就此部分事實,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背信等告訴,從而被告雖確實收受原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但並無機會與原告核對發票所載金額是否正確無訛。又於原告所提出之通訊對話內容中,被告公司副總「JesseWei」雖已明確回應「簽核已經完成,老闆尚未核准支付」、「我剛才去和財務溝通,因為貴司是月結30天,所以財務在9月收到請款,都做成10月付款」、「我再找財務主管協助,能否改為月底付款」等語,然此均係基於與原告溝通之善意,將被告公司內部處理進度告知原告、並協助溝通付款期程,但「JesseWei」並未與原告確認、承諾付款金額,實難據此即認定被告應給付64萬2,594元予原告。再原告所提出之派遣人力工時表,並非派遣人員實際到班、加班執行工作之原始紀錄,如依系爭契約書約定以觀,派遣於現場負責理貨之人員選任及工作監督既係由原告負擔,則原告即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被告核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約定於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間,由原告至被告承攬業主倉庫之區域內,為被告提供「理貨」之勞務,且依系爭契約書第5條承攬價及結帳方式,原告於結帳月份之次月5日前提供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應於次月25日匯款至原告之指定帳戶等情,有其提出之系爭契約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促字第15141號卷【下稱促字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反面),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已依內部程序簽核應收款項後,卻未交付款項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兩造依系爭契約所為之請款模式為何?㈡被告是否已確認應收款項數額?㈢原告本案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兩造依系爭契約所為之請款模式為何?⒈按所謂人力派遣,乃派遣之勞工名義上屬於人力派遣機構或
單位(如原告)所僱用,在派遣勞工同意下,提供給其他有人力需求之企業單位即要派機構(即被告)使用,派遣勞工應接受要派機構的指揮監督,按要派機構的指示提供勞務,派遣單位僅負責提供人力,不管要派機構接受派遣勞工施作工區工程是否完成,均得請款。查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工作安全要求、不服從指揮調度者,該員須立即退出廠區」;第6條規定:「乙方(即原告)承認,其派至甲方(即被告)客戶工作之人員,工作上縱受有甲方客戶之指導,該人員予甲方客戶間並不成立任何僱傭、承攬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且被告亦曾於本院審理中稱於110年7月之前,曾有一位被告的簡姓倉庫主管,他會在現場與現場的廠商進行溝通等語(見本院卷第133頁),足認被告確有派員至現場監督原告所派遣人員之工作,是兩造間勞務合作之形式,係由原告派遣人員至被告工廠,辦理被告交辦之事務,並由被告進行指揮監督,兩造間應成立人力派遣契約。故被告辯稱此等人員係由原告進行現場工作之指揮監督部分,即無足採。
⒉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規定:「乙方應於結帳月份之次月5日
前提供帳單發票向甲方請款」,復參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稱:「(契約)並沒有約定要原告提出簽名資料,被告依照我們提出的帳單,內部就應該可以核對工作內容及事項是否有誤;在110年7月之前原告都用相同的方式向被告請款,被告也都依約付款,我們前後提的資料都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76至77頁、第133頁),且被告亦承認在111年7月31日以前的款項,被告均依約給付原告完畢(見本院卷第134頁)。是可認兩造間歷來請款模式,均係由原告開立發票、提出帳單,再由被告自行依其公司內部規則及留存之資料加以簽核,原告並無提出原始資料之義務。故被告辯稱依系爭契約書約定以觀,派遣於現場負責理貨之人員選任及工作監督既係由原告負擔,原告應提出其保管之相關原始證據資料供被告核對等語,顯為系爭契約所未約定之流程,殊無可採。㈡被告是否已確認應收款項數額?
再查,觀諸卷內由原告提出原告與被告經理「JesseWei」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促字卷第37頁),「JesseWei」明確表示:「請款簽核已經完成」等語,且被告公司已將附表一編號1至5之發票據以報稅一事,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76頁),是依一般常情,申報發票報稅前,應詳細核對發票金額與支出款項,否則一旦金額有誤,或根本無給付發票款之義務時,日後尚須處理發票核銷退換之事宜。故據此亦可認被告應已確認原告所請求之款項、金額無誤,始會將原告所提出請款之發票用以報稅。是被告抗辯上開對話係基於與原告溝通之善意,將被告公司內部處理進度告知原告、並協助溝通付款期程,但「JesseWei」並未與原告確認、承諾付款金額等語,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由此可認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發票金額確已加以審核並確認無誤在案。
㈢原告本案之請求是否有理由?⒈按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該當事人於訴訟程
序中曾經引用者。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商業帳簿。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查,本件原告所提出派遣人員之簽到表影本,經原告於審理中陳述正本保存於被告公司,且被告亦自承「在契約期間里貨現場是由被告的員工簡詩耕在現場與原告的現場主管 李明芳 在確認理貨人員工作情況、工作時數;簡詩耕在111年8月11日離職後,並未完成工作交接;被告公司查無該等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32至134頁),足證被告公司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中,應有留存簽到表之原本,始能確認理貨人員之工作情況及工作時數。故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有提出原本之義務卻辯稱該簽到表原本已遺失,本院自得認原告所提出簽到表影本之記載為真正。
⒉又參以原告提出之簽到表影本(見本院卷第89至127頁)所載
之員工出勤時數,經核與原告製作之明細表(見促字卷第29至34頁)大致相符(詳見附表二),益徵原告主張應付款項之金額均有據可循。
⒊綜上,被告既不否認原告可依系爭契約請求人力派遣之費用
,而原告可向被告請求應付款項總額應為64萬2,594元等情,已如上述,復有原告所提出之發票開立統計表1份、發票影本5張、應收帳款明細表1份、簽到表影本1份(見促字卷第8至13頁、第27至36頁;本院卷第89至127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足認原告之本案請求確有理由。
五、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
查本件係屬給付款項事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已屆清償期,但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9日(見促字卷第52頁之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萬2,5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一:(發票內容參促字卷第26頁,元/新臺幣)編號發票號碼原告主張之項目應稅金額(未稅金額)1BS00000000111年7月26日至8月12日派員至 欣臨 聖沛好市多之加工費(參促字卷第27頁)22,798元(21,712元)2BS00000000111年8月9日派員至欣臨奶精翻板之加工費(參本院卷第37頁)1,470元(1,400元)3BS00000000111年8月1日至31日之加工費(參促字卷第29頁)521,148元(496,331元)4BS00000000111年8月1日至8月22日派遣人員時薪(參本院卷第39頁)66,570元(63,400元)5BS00000000111年8月1至8月12日之運輸費(參促字卷第36頁)30,608元(29,150元)總計642,259元(611,993元)附表二:(參本院卷第89頁至第127頁)員工出勤日上班時間下班時間出勤時數(小時,扣除午休1小時)總時數(小時)李明芳8/106:0020:0013107.58/206:0020:00138/306:0019:3012.58/406:0019:00128/506:0018:3011.58/1106:0020:00138/1206:0019:00128/1506:0019:00128/1606:0015:308.5 王靜怡 8/106:0020:0013107.58/206:0020:00138/306:0019:3012.58/406:0019:00128/506:0018:3011.58/1106:0020:00138/1206:0019:00128/1506:0019:00128/1606:0015:308.5 尤晴眉 8/109:0018:008131.58/209:0018:0088/309:0018:0088/409:0018:0088/509:0018:0088/806:0020:00138/906:0019:3012.58/1006:0018:3011.5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309:0014:304.58/2409:0011:002 李珮軒 8/109:0018:0081438/209:0018:0088/309:0018:0088/408:3018:008.58/509:0018:0088/809:0019:309.58/1009:0018:0088/1109:0018:008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3:303.58/1909:0018:0088/2309:3018:007.58/2409:0019:0098/2509:0018:0088/2609:0019:009 李貴冰 8/1509:0018:0088 陳秋文 8/109:0018:0081448/209:0018:0088/309:0018:0088/409:0018:0088/509:0018:0088/809:0018:0088/1009:0018:0088/1109:0018:008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409:0018:0088/2509:0018:0088/2609:0018:008 高翔恩 8/107:0020:0012123.58/209:0019:309.58/309:0019:309.58/409:0018:0088/509:0018:308.58/809:0018:0088/909:0018:308.58/1009:0018:008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9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3:303.5林源發8/17:008:001150.508:0020:00118/208:0009:00109:0020:00108/308:0009:00109:0019:309.58/408:0009:00109:0018:0088/508:0009:00109:0018:0088/808:0009:00109:0018:0088/909:0018:308.58/1008:0009:00109:0018:0088/1109:0020:00108/1208:0009:00109:0018:0088/1508:0009:00109:0018:0088/1608:0009:00109:0018:0088/17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3:303.5 祝凱威 8/107:0020:0012141.58/209:0020:00108/309:0019:309.58/409:0018:0088/509:0018:0088/809:0018:0088/909:0018:308.58/1009:0018:0088/1109:0020:0010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3:303.5 陳羽婷 8/113:0018:0051168/209:0018:0088/309:0018:0088/409:0018:0088/809:0018:0088/909:0018:308.58/1011:3018:005.58/1209:0018:0088/1509:0013:303.5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2309:0018:0088/2410:0018:307.58/2509:0018:0088/2611:0018:006 葉惠甯 8/1509:0018:00882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9:0098/2509:0018:0088/2609:0019:009 李淑美 8/109:0019:309.51508/209:0019:309.58/309:0019:0098/409:0019:0098/509:0018:0088/809:0019:0098/909:0019:309.58/1009:0018:0088/1109:0019:309.58/1209:0018:0088/1509:0019:0098/1609:0018:308.5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3:303.5 黃仕瑋 8/109:0019:309.5131.58/409:0019:0098/509:0018:0088/809:0019:0098/909:0019:309.58/1009:0018:0088/1109:0019:309.58/1209:0018:0088/1509:0019:0098/1609:0018:308.5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3:303.5 許源宗 8/1509:0018:00859.5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8:0088/2309:0018:0088/2409:0013:303.5 陳孟琪 8/109:0018:008131.58/209:0018:0088/309:0018:0088/409:0018:0088/509:0018:0088/806:0020:00138/906:0019:3012.58/1006:0018:3011.5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809:0018:0088/1909:0018:0088/2309:0014:304.58/2409:0011:002 古詩涵 8/109:0018:008116.58/209:0018:0088/409:0018:0088/509:0018:0088/809:0018:0088/909:0018:308.58/1009:0018:0088/1109:0018:0088/1209:0018:0088/1509:0018:0088/1609:0018:0088/1709:0018:0088/1909:0018:0088/2209:0013:0038/2309:0018:0088/2409: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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