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宋銘 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零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宋銘豈 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1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95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434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宋銘豈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4637│0000000000│12月14日││九九│││元│107│起│││├──┼───┼─────┼──────┼──────┼───────┤│003│新臺幣│宋銘豈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4877│0000000000│12月14日││九九│││元│107│起│││├──┼───┼─────┼──────┼──────┼───────┤│004│新臺幣│宋銘豈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744289│0000000000│12月14日││點九九│││元│10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