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8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8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霖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侵入住宅、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政霖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14日12時46分許,未得告訴人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三重龍莊社區住戶之同意,侵入上開社區,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社區之滅火器1支得逞(所涉加重竊盜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又基於毀棄損壞之故意,於上開同一時、地,以不詳方式破壞上開社區之遮雨棚1片及監視器1台(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致令該遮雨棚、監視器不堪用,而經社區住戶發現後,又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持棍棒破壞告訴人 周鴻錦 位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之鐵窗後,侵入上開住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楊政霖所涉侵入住宅及毀損犯行,起訴書認分別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即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告訴人周鴻錦於106年12月25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均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